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價是6110元 一年多后去交款時開發商說要漲價
騫先生想不通,明明協議好的內容,為什么就不履行了?
拿安置款去繳納房款 被告知房價上漲了
騫先生是西安高新區秦渡街辦騫王村二組人,2018年12月31日,他與西安國力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力公司)簽訂灃京名苑7號樓1單元08層04號商品房買賣合同,當時繳納定金3000元。
“2018年12月31日,我們還簽了一個協議,約定在未繳納本套房屋房款的情況下,需先與他們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拆遷安置款到達后三天內一次性交清房款,我們拆遷款是2020年9月29日下來的,我當天就去交款,但被拒絕!彬q先生說,他怎么都沒有想到的是,國力公司卻稱,由于房價上漲的原因,將合同約定的購房價款由每平方米6110元變為每平方米7600元,否則終止合同。后經過多次協商都無果,無奈之下,2020年9月30日,他將國力公司起訴至鄠邑區法院,請求其繼續履約。
開發商辯稱:原告未繳納任何房款,合同未生效
庭審中,國力公司辯稱,2018年12月31日,因騫先生需要商房買賣合同才能拿到拆遷補償款,所以在其未繳納任何房款的情況下,他們與騫先生簽訂臨時的草簽合同用作其領取拆遷款,對此,在雙方簽訂的協議中已注明。此份草簽合同中最基本的樓棟、樓層、房號、計價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交房日期等都沒有體現,原告也未繳納任何房款,故雙方訂的合同并未生效。
2019年初,公司催促騫先生盡快繳納房款,但其一直未繳納。2019年7月以后,公司多次通知其前來辦理退還定金的手續,其在繳納3000元定金后長達近兩年時間都未能繳納房款,應屬違約或已主動放棄購買房屋。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騫先生購房所在的樓棟目前還未取得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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