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孫小果案處理結果 昆明惡霸孫小果死前見家人都說了什么?(3)
這就是新聞的主要內容,看到新聞最后一部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孫小果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這在法律上叫臨刑會見權。2011年湘西曾成杰案早已塵埃落定,卻在最后時刻引來一場軒然大波,至今未有消退的跡象。死刑犯刑前是否擁有與親屬的最后告別權等相關法律問題引入到了公共視線。2011年5月,曾成杰因犯集資詐騙罪被長沙中院判處死刑,同年12月湖南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法院核準。2013年7月12日,長沙中院對曾成杰執行死刑,但其親屬刑前并不知情。
我們看到,在罪刑極大的孫小果,卻保障了其權利,這就是法治的巨大進步。既然承認罪犯是人,就應享有國家和法律規定的作人的基本權利。因而,死刑犯的罪行再大,臨刑前會見家屬、交代自己后事和向家屬告別的最起碼的權利,就應得到尊重和保證。說起死刑犯,大家都會想到罪大惡極、罪該萬死、死有余辜等最為極端的字眼,來發泄心中的憤怒和厭惡。確實,死刑犯對他人、對社會的公共秩序和生命財產安全都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其犯罪行徑和手段都令人發指、悚目驚心。因而,公眾對這種丑惡行為的憎恨和憤怒是理所當然,心情完全可以理解,這也是社會秩序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的基石。但在社會文明進步的今天,既要嚴厲打擊社會丑惡現象,也要大力張揚人性至上理念。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便設計了死刑犯臨刑前可以會見家屬的有關條款。但由于公眾對死刑犯大都懷有仇視心態,因而在具體執行中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實。甚至有些死刑犯直至槍決,其家人都未能見上一面,成為了一件憾事。近年來,法院對所有提出“臨刑會見”申請的死刑犯,都給予了批準和安排,其中包括一些罪孽深重的死刑重犯,臨刑前都見到了他們的親人,使犯人及其家屬都十分感激。媒體反應看效果也很好,如孫小果案。
于是有個問題來了,孫小果可能在臨刑前會見了哪些近親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孫小果有無妻子,現在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