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西安一小區買車位 交付時發現一大半都被消防門擋住
2018年5月,王先生在其小區購買了一個地下車位。兩年后交付時,他大吃一驚,車位竟有一大半被消防門擋住,根本無法停車。幾經協商未果后,其將小區置業公司訴至西安市未央區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車位購置費12萬余元并支付違約金。
王先生說,車位是預售的,買的時候沒有任何標注,看不出來旁邊有無消防門。被告也承認車位規劃的確有問題,沒有將消防門標注清楚,不該將這樣的問題車位出售給業主。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合同,被告向原告退還車位購置款12萬余元并支付違約金。
法官在此提醒,購買車位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簽訂合同。要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明確車位的類型、尺寸、位置等信息。二是如實告知。開發商在出售車位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告知車位的各項情況。雖然車位本身就因位置、大小不同存在價格差異,但開發商仍有義務如實告知,尤其要對車位周邊的障礙物進行提示,不能侵犯購買者的知情權,更不能出售問題車位。若開發商存在故意欺詐或隱瞞車位情況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情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是及時維權。如果消費者發現存在欺詐問題,有權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記者 寧軍 通訊員 付蕾 趙媛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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