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逞強打群架致人輕傷 家長批評孩子“你踢了一腳爸媽損失三千元”
對于未成年人,一旦侵權造成他人損失,除了受到應有的教育和懲處之外,其造成的損失父母親還得承擔該后果。近日,閻良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傷害而引發的刑事案件。
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孫凱(化名)與趙京(化名)等6人在閻良某購物中心玩耍時適遇李龍(化名)等人,趙京對李龍因之前的一些瑣事心生不滿,遂與孫凱等人商議哄騙李龍到地下車庫。李龍與孫凱等人到達地下車庫后,趙京趁李龍不備打倒了李龍,隨即孫凱等人對李龍拳打腳踢,造成了李龍胸骨骨折,面部挫傷等,后經鑒定,李龍的傷情構成輕傷。
案發后,公安機關立即出警,經核查,除孫凱案發時已滿十六周歲外,趙京等其他人員均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面對孫凱、趙京等人對李龍造成的傷害及損失,閻良法院受案后,立即組織雙方家長進行調解。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很快都成了賠償協議,并履行了全部案款。
正如一家長交款時很有感受的說:“事發后,我在家里把孩子狠狠的批評了一頓,踢了別人一腳,讓爸媽損失了三千元,這是個教訓,也是我管教孩子不嚴應受的懲罰”。
李龍的家長在開始知道孩子被打后非常氣憤,當見到對方的各位家長后,大家在相互的訴說和法官的釋法中,很快就賠償事宜達成和解。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管好自己的孩子,是每個父母親應盡的義務。
記者 寧軍 通訊員 阮建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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