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核查對象百萬現金 陜西省公安廳一高級警長獲刑3年6個月
被安排核查涉黑涉惡線索工作,卻收受了核查對象100萬元現金。5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陜西省公安廳刑事偵查局侵財和文物案件偵查處原四級高級警長張某受賄案判決書,張某一審獲刑3年6個月。
商洛市商州區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系陜西省公安廳刑事偵查局侵財和文物案件偵查處四級高級警長。2019年6月,張某按照陜西省公安廳工作安排,到延安市參與核查涉黑涉惡線索工作,在工作中接觸到核查對象賀某某。賀某某為了讓張某在其被核查期間提供幫助,購買專門用于和張某聯系的手機兩部,交于張某一部。2019年11月,賀某某通過該手機聯系張某在陜西省體育訓練中心停車場內見面,兩人見面后賀某某將裝有100萬元現金的帆布旅行包送給張某,并請求張某在調查時多關照,張某收受后存放于個人住所,并將賀某某送的手機和帆布旅行包丟棄。
案發后,受張某委托,張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向商洛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繳納違紀資金100萬元。在本案審理期間,張某家屬按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向法院預繳了罰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利用其擔任陜西省公安廳刑事偵查局侵財和文物案件偵查處四級高級警長的職務便利,在陜西省公安廳安排其參與核查涉黑涉惡線索工作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0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其親屬亦向監察機關退交了全部贓款,并在法院審理期間預繳了罰金,在檢察機關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故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客觀上沒有為行賄人謀取實質利益,也沒有給公安機關正在查辦的涉黑案件造成任何影響,應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有行賄人賀某某的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均能夠證實,在被告人核查賀某某涉黑涉惡線索期間,賀某某為了讓張某給其幫助,向張某行賄,張某收受,其行為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張某的行為屬于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其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以往工作表現突出,現患有疾病,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適用緩刑的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不宜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對被告人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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