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原局長王天才獲刑8年6個月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原局長王天才一案判決書。
王天才曾任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西北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6月退休。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職務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執行逮捕。
西安中院審理查明: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西北監管局成立于2005年1月,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2013年單位名稱變更為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單位性質變更為行政機關。被告人王天才自2005年1月至2013年10月任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西北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2013年11月任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6月退休。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
2005年7月,為給干部職工謀取福利,時任西北局局長王天才主持召開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由全體在編干部職工出資成立陜西瑞馳電力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按西北局在編職工級別劃定出資標準,指定時任西北局辦公室主任的薛某甲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公司籌備及經營管理。為掩蓋該公司系由西北局干部職工成立的事實,2006年6月26日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董某某(薛某甲之妹夫),后陸續將股東變更為屈某某(原西北局副局長雷某某之妹夫)、申某某(原西北局安全處處長仇某某之姐夫)、岳某某(原西北局安全處職工盧某某之母)。2009年11月,陜西瑞馳電力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延唐公司。自2005年至2015年,西北局違反國家規定,通過以延唐公司名義簽訂虛假合同、違規收取費用等方式,采取按月發放工資、年度分紅、個人報銷費用等形式,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西北局干部職工。
經審計,西北局共計私分國有資產4773.0141萬元,被告人王天才個人分得360.95萬元。
二、受賄罪
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天才在擔任西北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家被監管單位在電力業務授權、許可證辦理、電力設備競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錢款共計33.107235萬元。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14年底,王天才經其妻焦某某引薦,結識了華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乙。2014年12月,羅某乙任股東的西安中北電力建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使用焦某某“注冊電氣工程師資格證”、聘請焦某某在羅某乙參股的公司工作為名,每月支付給焦某某2萬元,王天才對此知情并默許。2015年6月王天才退休后,利用其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分別通過時任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資質管理處副處長于某某、時任西咸供電局黨委書記羅某甲、西北局資質處處長陸軍等人職務上的行為,先后為華能公司在新疆夏特110KV升壓匯集站工程施工準入登記,西安高新一中灃東中學變配電工程供電方案審批手續,為羅某乙任法定代表人的長安電氣有限責任公司在違規辦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截至2020年3月,王天才本人或通過其妻收受華能公司的轉賬或現金62筆,共計124萬元。2015年7月,王天才在羅某乙辦公室,又收受羅某乙給予的現金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1133萬元)。以上共計折合人民幣130.1133萬元。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王天才退繳全部涉案贓款524.170535萬元。
法院認為,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4773.0141萬元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被告人王天才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告人王天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33.107235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天才退休離職后,利用其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錢款共計130.1133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王天才一人犯數罪,應予數罪并罰。被告人王天才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種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退繳了全部涉案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天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天才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被告人王天才退繳的私分國有資產所得贓款由扣押機關依法發還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被告人王天才退繳的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贓款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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