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首次通報生活垃圾分類個人處罰典型案例 213人未按規定分類投放被處罰
5月19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組織召開全市城管執法系統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典型案例通報會,通報10起生活垃圾違規投放對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屬首次對個人違規投放生活垃圾處罰情況通報,與以往未對個人處罰不同,今年共有213名個人受處罰。
2021年1月1日至5月11日,全市城管執法隊員投入執法人員57154人(次),開展執法檢查24346人(次),檢查分類投放階段居住小區、物業9814個(次),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2867個(次),大型商場、學校、醫院3207個(次),其它單位8166個(次);收集運輸階段,檢查收集運輸企業880個(次);末端處置階段,檢查末端處置企業80個(次);教育勸阻相對人數12218人(次),督促整改6389人(次),立案查處652件(起),結案652件(起),其中包含對個人未按規定實施垃圾分類行政處罰213件(起)。
“從目前全市城管立案處罰和執法檢查情況看,有些居民投放生活垃圾時,存在將剩飯菜等廚余垃圾、飲料瓶等可回收垃圾、食品包裝袋等其他垃圾混投混放現象,主要原因還是垃圾分類意識不強!蔽靼彩谐鞘泄芾砭C合行政執法總隊副總隊長劉衛平表示,為迎接十四運,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提高市民生活素養,全市城管執法部門將持續擴大檢查覆蓋面,緊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四個環節開展執法,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倒逼企業、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逐步養成垃圾分類的好習慣。
案例一:碑林區東廳門某餐廳劉某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2月22日,碑林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在東廳門檢查時發現,某砂鍋餐廳劉某將廢棄食品盒投入廚余垃圾桶,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執法人員亮證執法、宣講教育,對現場拍照取證,并告知行政相對人其行為已違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其先后下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相對人對處罰決定無異議,案件結案。
案例二:碑林區太乙路某小區邱某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3月12日,碑林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碑林區太乙路社區某小區院內,邱某將兩包廚余垃圾放置在垃圾桶旁邊,未投放入分類垃圾桶。
執法人員出示證件,責令行政相對人立即改正,并對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告知其行為已違反規定,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人民幣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下達了《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行政相對人對處罰決定無異議,案件辦結。
案例三:碑林區雁塔北路某小區王某未在規定地點投放生活垃圾
5月10日,碑林區城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雁塔北路某小區院內,王某未在規定地點投放生活垃圾。
執法人員出示證件拍照取證,并告知行政相對人其行為違反條例規定,王某認識到其行為違法主動配合執法人員現場完成《調查詢問筆錄》。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下達《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對處罰決定無異議,案件結案。
案例四:碑林區柿園路某小區王某某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4月3日,碑林區城管執法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柿園路一小區王某某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
執法人員出示證件現場拍照取證,并進行法律知識宣講教育,現場告知行政相對人其行為已違反規定,依法當場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向行政相對人下達了《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行政相對人對處罰決定無異議,案件結案。
案例五:長安區韋曲北街某小區陳某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4月1日,長安區城管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巡查至韋曲北街,對面粉廠小區生活垃圾分類進行檢查時,陳姓業主正投放生活垃圾,且未按規定分類。
執法人員立即上前制止,并出示證件、拍照取證、批評教育,要求重新分類投放。在小區物業的全力配合下,經反復宣傳教育,行政相對人認識到錯誤。4月6日,行政相對人主動配合執法人員完成《調查詢問筆錄》。隨后執法人員向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等,并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對該陳某作出責令改正并處200元罰款的決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無異議,于4月8日自行繳納罰款,案件辦結。
案例六:長安區西長安街道種某某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2月6日,長安區城管執法大隊郭杜中隊執法人員在巡查西長安街街道的垃圾分類時,發現種某某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其違法行為屬實,并對其行為進行查處。
執法人員亮證執法,現場糾正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向其宣講垃圾分類知識,并告知其行為違反規定。執法人員對其作出行政處罰200元的決定,隨后向其下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無異議,并于2月23日自行繳納罰款,案件辦結。
案例七:長安區青年南街一砂鍋店內秦某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1月8日,長安區城管執法大隊直屬三中隊執法人員巡查至青年南街一砂鍋店時,發現秦某將塑料等其他垃圾放置于廚余垃圾桶中,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
執法人員亮證執法,告知其行為已違反相關規定,要求其現場改正。執法人員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對秦某作出行政處罰200元的決定,隨后向其下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無異議,并于1月18日自行繳納罰款,案件辦結。
案例八:長安區皂河路梁某某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1月5日,長安區城管執法大隊直屬三中隊執法人員巡查皂河路時,發現梁某某將剩飯與塑料袋、衛生紙混裝投入垃圾桶,未按規定分類。
執法人員向梁某某表明身份,指出其行為已違反規定,要求其現場改正。執法人員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200元的決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無異議,案件辦結。
案例九:長安區書香路一公租房小區王某某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3月12日,長安區城管執法大隊郭杜中隊執法人員在巡查書香路某國際公租房小區時,發現王某某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執法人員立即制止違法行為,亮證執法,向其宣講垃圾分類相關知識,告知行政相對人其行為已違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下達《責令停止行政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其現場改正。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200元的決定,隨后向其下達《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無異議,并于3月19日自行繳納罰款,案件辦結。
案例十:高新區紫薇田園都市商業街曲某等五人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4月15日,市城管執法總隊高新支隊執法人員聯合紫薇物業管理人員,對紫薇田園都市商業街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時,分別發現曲某、李某、陳某、李某、李某某五人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執法人員現場拍照取證后,告知行政相對人違反相關規定,依據《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分別開具《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五人改正并處50元罰款的決定。
行政相對人在接受垃圾分類宣講教育后,認識到行為違法,對處罰決定無異議,自愿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截至4月20日,5位行政相對人均自行繳納罰款,案件辦結。
記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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