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茂高速路上連環相撞致人死亡 被告人被判肇事罪徒刑1年2個月
近日,三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決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雷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包茂高速(G65)由南向北行駛至包茂高速K80+700M(銅川方向)處附近時,與前方同方向同車道內朱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第二車道周某某駕駛的甘M小型轎車先后發生碰撞,致甘M小型轎車失控后又與第三車道張某某駕駛的魯Q重型半掛貨車、第一車道梁某駕駛的陜A小型普通客車分別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陜A小型轎車乘車人黃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雷某某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并及時搶救傷者。
2020年10月30日,咸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雷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臨危處置不當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的規定,導致事故的發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雷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雷某某全部履行了該協議,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雷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雷某某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雷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臨危處置不當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的規定,導致事故的發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雷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結合以上情節,對其可從寬處罰。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并經司法局調查評估認為適宜社區矯正,可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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